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64號
債 權 人 EQ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FU ZHIHUI
債 權 人 GREAT EASTERN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NORMAN KA CHEUNG IP
債 權 人 JIANGTONG IN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YANG GANG
前列EQ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GREAT EASTERN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JIANGTONG IN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共同
代 理 人 吳祚丞律師
債 務 人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哖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EQ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給付如
附表「EQ公司得請求本金金額」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三四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GREAT EASTERN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給付如附表
「GE公司得請求本金金額」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三四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JIANGTONG IN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給付如附表
「Jiangtong公司得請求本金金額」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三四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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