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956號
KSDV,108,司促,26956,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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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郭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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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