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955號
KSDV,108,司促,26955,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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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黃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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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