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900號
KSDV,108,司促,26900,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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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凱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8,842
  元整,自起息日94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償勝金】債務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83,110元整,及其中本金95,403自
  起息日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所
  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蔡凱雄於93年07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
  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
  共計431,95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凱雄  │自民國94年0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148842│     │月06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蔡凱雄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
│  │95403 │     │11月18日起 │      │9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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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