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767號
KSDV,108,司促,26767,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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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6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廖富寶(原名:廖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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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