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4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傅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
幣肆拾玖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
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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