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鍾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參元,
及暨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鍾家華於民國92年06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8年11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745,273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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