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宋翔雲
債 務 人 畢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翔雲於民國106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畢秀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19,62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宋翔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畢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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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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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宋翔雲、畢│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9621元 │秀美 │月2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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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宋翔雲、畢│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621元 │秀美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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