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552號
KSDV,108,司促,26552,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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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宋翔雲 

債 務 人 畢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翔雲於民國106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畢秀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19,62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宋翔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畢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宋翔雲、畢│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9621元 │秀美   │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宋翔雲、畢│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621元 │秀美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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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