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255號
KSDV,108,司促,26255,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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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庭瑋 

債 務 人 許朝盛 

債 務 人 許珍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零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庭瑋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許朝盛許珍妮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
  、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
  前為止尚欠本金135,20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按
  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屆期不為清償,迭
  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年6月13日止,共結欠新臺幣135,
  208元及自108年6月13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
  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依雙方簽訂之借
  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
  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
  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
  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
  」(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
  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
  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
  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12月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08年6月13日起至1
  08年12月2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7月14日
  起至108年12月2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12月3日起至
  109年1月13日止,按0.215%計算,自109年1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
  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625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珍妮、許│自民國108年6│至民國108年 │年息1.15%   │
│  │135,208元 │庭瑋、許朝│月13日起  │12月2日止  │       │
│  │     │盛    ├──────┼──────┼───────┤
│  │     │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2月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珍妮、許│自民國108年7│至民國108年 │年息0.215%  │
│  │135,208元 │庭瑋、許朝│月14日起  │12月2日止  │       │
│  │     │盛    ├──────┼──────┼───────┤
│  │     │     │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9年1│年息0.215%  │
│  │     │     │12月3日起  │月1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月14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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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