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029號
KSDV,108,司促,26029,201912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0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政儒 
債 務 人 尤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陸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