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988號
KSDV,108,司促,25988,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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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家洋(原名:蕭濠東)


債 務 人 謝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家洋即蕭濠東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謝玟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
  款本金433,2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蕭家洋即蕭濠東自民國108年09月14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9,59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謝
  玟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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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