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85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代 理 人 何旗財
債 務 人 吳宗源
債 務 人 陳福賢
一、債務人吳宗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零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一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吳宗源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福賢給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