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780號
KSDV,108,司促,25780,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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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8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益章 

債 務 人 郭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黃益章於民國93年5月19日邀約郭慧琪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5
  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影本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9年8月8日
  ,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暨帳
  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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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