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8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益章
債 務 人 郭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黃益章於民國93年5月19日邀約郭慧琪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5
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影本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9年8月8日
,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暨帳
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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