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775號
KSDV,108,司促,25775,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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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蘇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1年6月25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6年6月2
  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加碼百分之0.85計付。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月25日後,即
  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
  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
  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一、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二、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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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