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37號
債 權 人 李春蘭
債 務 人 貢弘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