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720號
KSDV,108,司促,25720,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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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曾素月 

債 務 人 陳彥勛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宏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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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