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691號
KSDV,108,司促,25691,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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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9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心雅 
債 務 人 庭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悶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捌萬壹仟陸佰壹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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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庭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