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7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劉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