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566號
KSDV,108,司促,25566,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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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6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彭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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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