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517號
KSDV,108,司促,25517,201912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17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黃秋玉 

債 務 人 潘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