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462號
KSDV,108,司促,25462,201912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6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張雯晴(原名:張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