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293號
KSDV,108,司促,25293,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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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正賢 
債 務 人 李衍志律師即莊建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莊建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佰玖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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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