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39號 債 權 人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二、表明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陳英雄,非為蕭煌智,請儘速具狀更正),並 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三、提出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 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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