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939號
KSDV,108,司促,24939,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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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39號
 
債 權 人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二、表明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陳英雄,非為蕭煌智,請儘速具狀更正),並
  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
三、提出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
  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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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