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248號
KSDV,108,司促,23248,2019121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8號
 
債 權 人 鳳山中崙第二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士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富發支付命令,依債權 人提出之建物謄本所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為案外人林春 良,而非台端所指之郭富,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 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