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867號
KSDV,108,司促,22867,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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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67號
 
債 權 人 陸瓊梅 
債 務 人 陳秀梅 


債 務 人 宋昱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
  內補正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已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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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