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39號
KSDV,108,勞訴,39,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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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劉景寬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翁松崟律師
複代理人  楊斯惟律師
      黃柏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
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係被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下簡 稱被告高醫大學)教授兼附屬醫院院長,於民國101 年6 月 間受聘為被告高醫大學校長,任期自101 年7 月1 日至 104 年6 月30日止,任期屆滿又獲續聘,任期自104 年7 月1 日 至107 年6 月30日止。而原告之薪資係依「聘任校長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內所載「薪資及津貼:依現行及日後 修訂之高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原則及其他相 關法規」。詎被告高醫大學於105 年間爆發創辦人更名轉型 正義風潮(即學校創辦人為杜聰明,不是陳啟川或陳中和) ,由於原告無法配合董事會立場,始終堅持學校唯一創辦人 為杜聰明,竟遭被告高醫大學挾怨報復,先於105 年5 月19 日將高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與加給支給辦法(下稱系爭 支給辦法)第3 條改為「前條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及校長 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經董事會議審議。其他教職員工待遇、 加給(津貼)、其他給與之規定及支給標準另訂」,擅將原 來「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得由校長提報董事會核定」之規 定加以刪除;其後,被告高醫大學董事會於106 年6 月28日 審議通過,將原告之每月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下稱系爭 特別加給),調整為「基準PPF+新臺幣(下同)20萬元× K 、每月最高限額為35萬元(不再領日間所有PF)」,遠低於 附屬中和紀念醫院院長「(計算式基準PPF+20萬元×(1+成 長率×K )(上限為50萬元,不再領日間所有PF)」。嗣原 告卸任校長後(任期至107 年6 月30日止)接獲被告高醫大 學107 年8 月8 日高醫人字第1071102674號函,該函表示原 告於106 學年度(即106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1 日止



)之系爭特別加給溢領1,930,130 元,並自107 年8 月至10 8 年7 月薪資按月追扣原告薪資160,844 元(最後1 月為16 ,0846 元),雖經原告異議,惟被告高醫大學仍置之不理, 逕自扣減原告107 年8 月1 日至108 年6 月1 日之薪資共計 1,580,130 元,被告高醫大學追扣原告薪資之行為,業已違 反系爭契約;又縱認被告高醫大學有決定原告之高階行政主 管特別加給之權限,然其未經原告同意亦屬挾怨而調降上開 特別加給,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構成民法第148 條第1 項 後段權利濫用,應屬無效。故原告自得訴請被告高醫大學返 還報酬1,580,130 元。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委任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高醫大學應給付原告1,58 0,130 元,及自108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上開第二項聲明若獲勝訴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高醫大學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3 項 規定,對校長本有監督考核權限,而原告為被告高醫大學之 前任校長,兩造間簽立之系爭契約明確載明原告之薪資及津 貼,依現行及日後修訂之高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 支給原則(即系爭加給辦法),至不論修正前之高雄醫學大 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原則,或經校務會議修正後之高 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辦法(即系爭加給辦法 ),對於系爭特別加給有決定權限者均為被告高醫大學董事 會,被告高醫大學依此調整原告之系爭特別加給,自屬有據 。又系爭加給辦法第3 條係於105 年5 月19日修正,而原告 所稱其因配合附設醫院正名等情係於105 年9 月22日之後, 益見原告所稱被告高醫大學挾怨報復修正系爭加給辦法,並 非事實。另被告高醫大學之校長、醫院院長之工作內容與薪 資結構截然不同,原告逕將二者相比,已有未宜,且觀諸歷 年計算公式,校長就系爭特別加給之上限均為35萬元,並未 因修正而變動,當無法因附屬醫院院長於106 學年就系爭特 別加給之上限為50萬元,逕認系爭加給辦法有何不公。此外 ,原告於106 學年每月單就系爭特別加給所領金額已達238, 788 元,此金額尚不包括本薪、其他加給、補助、津貼,堪 認被告高醫大學依私立學校法及校內規範所為處置,並未違 反系爭契約與誠信原則。綜上,原告主張為無理由,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於101 年6 月間受聘為被告高醫大學校長,任期自101 年7 月1 日至104 年6 月30日止,任期屆滿又獲續聘任期自



104 年7 月1 日至107 年6 月30日止,兩造並據此簽立系爭 契約;該契約性質上為委任關係(見本院卷第27頁)。㈡、系爭契約載明「三、薪資及津貼:依現行及日後修訂之高雄 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原則及其他相關法規」。㈢、被告高醫大學原訂有「高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 給原則」,後修改為「高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與加給支 給辦法」,並於105 年5 月19日修正第3 條為「前條高階行 政主管特別加給及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經董事會議審議 。其他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其他給與之規定及支 給標準另訂。」。
㈣、被告高醫大學董事會於106 年6 月28日第18屆第13次董事會 議審議通過,將原告每月之系爭特別加給調整為「基準PPF+ 20萬元*K 」,每月最高限額則為35萬元。㈤、被告高醫大學於107 年8 月8 日以高醫人字第1071102674號 函通知原告於106 學年度(即106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1 日止)之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溢領0000000 元,並自 原告107 年8 月1 日至108 年7 月1 日之薪資按月追扣(即 前11個月每月追扣160,844 元,第12個月追扣160846元)。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高醫大學董事會於106 年6 月28日審議後,將系爭特別 加給核減為依「基準PPF+20萬元×K 、每月最高限額為35萬 元(不再領日間所有PF)」等標準計算,是否有違系爭契約 約定?
㈡、倘被告上開核減系爭特別加給行為未違反系爭契約約定,則 其權利行使是否構成民法第148 條第1 項後段之權利濫用行 為?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關於核減系爭別加給是否違反系爭契約約定部分: 按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薪資及津貼:依現行及日後修訂 之高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原則及其他相關法 規」等內容,除為兩造不爭執外,並有卷附聘任校長契約在 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1頁)。依此,足見兩造間就系爭契約 存續期間原告所得領取之報酬額,本非採取定額方式給付, 而係依當時有效施行之高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 給原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而定,當無疑義;其次,依被告高醫 大學90年1 月30日90學年度第2 次校務會議通過、91年2 月 2 日董事會第13屆第14次會議通過,暨經以91年3 月14日( 91)高醫校法(一)字第6 號函頒佈之「高雄醫學大學教職 員工待遇及之加給支給原則」第3 條第1 項原規定:「前條 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及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經董事會



議審議。」,嗣於105 年5 月19日104 學年度第4 次校務會 議則將上開規定修正為:「前條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及校 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經董事會議審議。」,並經105 年9 月9 日第18屆第2 次董事會通過後,該屆第13次董事會議即 於106 年6 月28日審議通過校長之每月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 給以「基準PPF+20萬元×K 」作為核計標準,每月最高限額 為35萬元,被告高醫大學並據此核算及追繳原告溢領額如附 表所示等情,除為兩造不爭執外,並有卷附前揭「高雄醫學 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之加給支給原則」、「高雄醫學大學教 職員工待遇及之加給支給辦法」及106 學年度高階行政主管 特別加給表等件可佐(見調解卷第10至13頁、第17頁)。基 此,兩造於簽訂系爭契約時,既已明文約定薪資報酬均係依 現行及日後修訂之高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原 則為給付標準,而被告高醫大學復係依前揭修正後之相關規 定而為核算,並據此追扣原告溢領薪資款項,則實難以認定 該等追扣溢領薪資款項行為,有何違背系爭契約情事存在, 故原告空言主張被告高醫大學前揭追扣溢領薪資行為業已違 反系爭契約云云,自屬無據。
㈡、關於被告權利行使是否構成權利濫用部分: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固為民法第148 條第1 項所明定。倘權利之行使,自己所 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非不得視為 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惟行使權利,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 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 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 參見 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57 號判決意旨) 。本件原告固主 張其因參與該校創辦人更名風潮,無法配合董事會立場,始 遭被告高醫大學挾怨報復而追減報酬,且其擔任校長職務所 得領取得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金額,遠低於附屬中和紀念 醫院院長,故認被告高醫大學前揭權利行使業已構成權利濫 用云云。並提出105 年9 月22日105 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紀 錄、106 年6 月10日畢業典禮校長致詞稿、107 年6 月9 日 畢業典禮校長致詞稿等件為憑(見調解卷第22至32頁),然 觀諸前揭「高雄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之加給支給辦法」 之修改日期,係由被告高醫大學校務會議於105 年5 月19日 104 學年度第4 次會議中修正通過、經105 年9 月9 日第18 屆第2 次董事會審議通過,顯均早於原告前揭所述參與更名 風潮之日期,故僅憑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能否遽以認定 被告高醫大學係為挾怨報復而追扣原告報酬之情,已待商榷 ;況且,觀諸前揭修正後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核計標準即



「基準PPF+20萬元×K 」,其中基準PPF 係由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提供予被告之固定金額,至於該K 值之評 定,則係以學生註冊率、前一年學生考照率、各學系之全國 排名、WOS 論文篇數、社會影響力及學校財務改善狀況等客 觀數值列為評估細項,並佔50%,另50%則係由董事會各董 事依職權自行評估後,將各項加總、加權後計算得出K 值一 節,除據被告陳述明確外,並有卷附被告高醫大學第18屆第 2 次、第17次、第24次董事會會議資料、第103 至106 學年 度基準PPF 金額表等件可參(見院卷第135 至169 頁、第17 1 至177 頁),再佐以無論修正前、後之高雄醫學大學教職 員工待遇與加給支給辦法(原則)第3 條規定內容,均係規 定前揭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應經該校董事會審核,則被告 高醫大學董事會基於職務監督關係制訂前揭報酬支付公式, 並依據原告治校期間各項表現客觀數據套算具體報酬數額, ,實難認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再者,原告所任校長職 務與該校附屬中和紀念醫院院長,二者之職務內容、性質並 非相同,本無從相互類比,故縱依前揭報酬計算公式核算結 果,二者薪資出現差異,亦無從進而認定有何失衡情形。因 之,原告以遭被告挾怨報復、修正後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 數額低於該校附屬中和紀念醫院院長為由,認被告高醫大學 前揭追減薪資行為構成權利濫用云云,亦屬無據。六、綜上所述,本件既難以認定被告前揭追減高階行政主管特別 加給數額行為有違反系爭契約或構成權利濫用情事,則原告 依系爭契約及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醫大學應給付原告 1,580,130元,及自108年 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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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 │每月入帳│調整後金│改支金額 │溢領金額 │
│ │金額( 預│額( 實支│ │(即請求確認金額) │
│ │支金額) │金額) │ │ │
├────┼────┼────┼─────┼─────────┤
│106.8.1 │389,525 │394,009 │238,788 │155,221 │
├────┼────┼────┼─────┼─────────┤
│106.9.1 │387,265 │353,953 │238,788 │115,165 │
├────┼────┼────┼─────┼─────────┤
│106.10.1│387,722 │370,372 │238,788 │131,584 │
├────┼────┼────┼─────┼─────────┤
│106.11.1│394,009 │406,308 │238,788 │167,520 │
├────┼────┼────┼─────┼─────────┤
│106.12.1│353,953 │396,137 │238,788 │157,349 │
├────┼────┼────┼─────┼─────────┤
│107.1.1 │370,372 │429,652 │238,788 │190,864 │
├────┼────┼────┼─────┼─────────┤
│107.2.1 │406,308 │350,000 │238,788 │111,212 │
├────┼────┼────┼─────┼─────────┤
│107.3.1 │396,137 │420,866 │238,788 │182,078 │
├────┼────┼────┼─────┼─────────┤
│107.4.1 │429,652 │385,501 │238,788 │146,713 │
├────┼────┼────┼─────┼─────────┤
│107.5.1 │350,000 │350,000 │238,788 │111,212 │
├────┼────┼────┼─────┼─────────┤
│107.6.1 │420,866 │350,000 │238,788 │111,212 │
├────┴────┴────┴─────┼─────────┤
│ 溢領總額 │1,580,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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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