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簡士瑋
簡明獅
被 上訴人 簡三隆
簡隆安
簡德郎
簡正德
簡聰文
簡吳秀菊(簡清風之繼承人)
簡照恩(簡清風之繼承人)
簡慶昌(簡清風之繼承人)
簡明山(簡清風之繼承人)
簡月英
趙簡秀英
簡華英
簡家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6,615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
500 元/ ㎡×占用面積1,361.47㎡(即698-1 ⑸1.75㎡+698-2
⑴115.24㎡+698-1 ⑶1236.56 ㎡+698-2 ⑵7.92㎡=6,883,38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