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79號
KSDV,107,訴,1479,2019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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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簡士瑋 
      簡明獅 
被 上訴人 簡三隆 
      簡隆安 
      簡德郎 
      簡正德 
      簡聰文 
      簡吳秀菊(簡清風之繼承人)

      簡照恩(簡清風之繼承人)

      簡慶昌(簡清風之繼承人)

      簡明山(簡清風之繼承人)

      簡月英 
      趙簡秀英
      簡華英 
      簡家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6,615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
500 元/ ㎡×占用面積1,361.47㎡(即698-1 ⑸1.75㎡+698-2
⑴115.24㎡+698-1 ⑶1236.56 ㎡+698-2 ⑵7.92㎡=6,883,38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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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