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侯家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侯寶霞間請求
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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