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信智
義務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信智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信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 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發佈通緝,於民國108 年5 月 5 日通緝到案,當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諭知被告限制住居 於彰化縣○○市○○路0 號,並再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被 告仍未到庭而再次通緝,嗣於108 年7 月19日被告經通緝到 案,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卷內相關證據佐證, 足認其所涉犯罪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雖被告有居住 在戶籍地,惟因被告有身心障礙狀況,無法自行到庭,先前 亦均無家人陪同至法院開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自民國108 年7 月19 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而 本案已經本院於同年11月14日調查完畢,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12月5 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因被告之羈押期間 於同年12月19日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被告就是否延 長羈押以搖頭回應,再詢問被告是否想要回家,被告以點頭 回應,而指定辯護人則表示先前曾詢問被告祖母,祖母表示 無法保證被告來開庭,亦無法聯繫到被告其他家人,於108 年11月28日行訊問程序前打電話至被告家中無人接聽等語, 故本案仍無法確保被告將來如上訴之審判程序或有罪判決確 定後到案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被告又無可供責付之人,無其他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手 段足以代替羈押之擔保,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 108 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