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長明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長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3 月(其 中2 年3 月已執行完畢)、10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2 月19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年度訴字第94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