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177號
KSDM,108,聲,3177,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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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富貴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富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富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2 年5 月 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08 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 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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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