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147號
KSDM,108,聲,3147,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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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昭富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昭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昭富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 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2月16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簡字第354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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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