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104號
KSDM,108,聲,3104,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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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良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柏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5 月1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12月6 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22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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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