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992號
KSDM,108,聲,2992,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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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92號
異 議 人

受 刑 人 周芸如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之指揮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他字第2381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 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 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 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周芸如(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 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84 號判處罪刑,受刑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87 1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就受刑人詐欺等犯行諭知罪刑並就犯 罪所得部分諭知沒收,受刑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 8 年度台上字第971 號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 訴而確定。嗣該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乃聲請暫 緩執行,經檢察官以雄檢欽山108 執聲他2381字第10800795 05號函否准其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08 年度 執聲他字第2381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最高法院108 年 度台上字第971 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 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係指諭知本件確定裁判內容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受刑人對上開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如欲聲明不服,應向有權 管轄法院為之,本院既非諭知異議人前開罪刑之法院,依法 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



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規定,係針對「 判決」而為規定,就「裁定」尚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本院 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諭知移送他院審理,附此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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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