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437號
KSDM,108,簡,437,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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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銘俊


      陳芳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583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翁銘俊共同犯如附表2至15所示之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2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芳玲共同犯如附表2至15所示之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2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翁銘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 號15樓之1之科瑞帝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 司」,應予更正,下稱科瑞帝公司)於民國92年7月29日至1 00 年5月10日之負責人(科瑞帝公司嗣於100年5月11日更名 為「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變更負責人);陳芳玲翁銘俊之配偶及科瑞帝公司之會計人員,均有據實製作商 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翁銘俊陳芳玲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科瑞帝公 司與如附表1「銷貨公司」欄所示各公司間,自98年1月間至 100年4月間止,並無實際進貨交易之事實,竟於取得如附表 1「銷貨公司」欄所示各公司所開立如附表1所示,金額合計 達新臺幣(下同)9929 萬9751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67張(起 訴書誤載為「130 張」,應予更正,統一發票月份、發票號 碼、金額,均詳如附表1 所載)後,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科 瑞帝公司與如附表2 至15「買受公司」欄所示各公司間,自 98 年1月間起至100年4月間止,並無實際銷貨或提供勞務之 事實,竟以科瑞帝公司名義,填載開立如附表2 至15所示之 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164 張(統一發票月份、發票號



碼、金額,均詳如附表2至15所載),交予如附表2至15「買 受公司」欄所示各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據以持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2至1 5「買受公司」欄所示各公司《不含如附表6編號1至4及如附 表7編號1至10所示部分,因孟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孟辰公 司)為虛設行號,不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詳如不另為無 罪諭知部分所述》即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2 至15所示之各 期營業稅(合計509 萬9957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科瑞帝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記查 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科瑞帝公司98年1月至100年10月專案申請調檔查 核清單、進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銷項去路明細、進項來源 明細、科瑞帝公司進銷項對象交易循環圖、華澄實業有限 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 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 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祥達鑫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 籍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台公 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 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南台公司欠稅查詢情形 表、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 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金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藝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 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 加明細表、金藝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隆大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隆大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 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隆大 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鋒和企業行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昌盛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昌盛公司)營業稅稅籍查 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昌盛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光泰鋼鐵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光泰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光泰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東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保 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 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東保公司欠稅查詢情



形表、中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浦公司)營業稅稅籍查 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中浦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謙忠興業有限 公司(下稱謙忠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 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謙忠 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國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國合公司 )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 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國合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 、笠騰有限公司(下稱笠騰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笠騰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永裕銓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 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去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永裕銓公 司欠稅查詢情形表、國稅局談話紀錄3 份(邱筱淨、林士 傑、孔祥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8月22日財高國稅 審四字第1070110334號函1 份暨所附科瑞帝公司涉案期間 之上下游廠商營業稅稅籍狀況明細表1份(見本院卷二第3 7、38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107年9月5日中區 國稅苗栗銷售字第1070053262 號函1份暨所附光泰公司進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見本院卷二第44、45頁)。(二)證人鄭智仁呂東佳陳良華陳炳坤陳濟利許世忠 之證詞。
(三)被告翁銘俊陳芳玲之自白。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一)稅捐稽徵法部分:
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中第3項,原 就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條文中具有「除觸犯 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修正後均已刪除;而就同法 第1、2項,被告2人行為後均無修正,衡諸被告2人既欠缺 稅務稽徵人員之身份,該次修正對被告所當適用之法律未 具影響,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法規定。
(二)刑法部分:
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1條、第51條、第74條業 經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之規定本 身僅係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原則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 實體刑罰法律;刑法第11條之修正,亦未涉及實體刑罰法 律之變更,均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逕 予適用裁判時法。又修正後刑法第51 條,係將原該條第9 款(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刪除,並將原該條第 9 款之規定改列在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對被告2 人



並無較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逕予 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1條。再者,刑法第74條之規定,雖經 修正,明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沒收之宣告,但仍無庸為新 舊法比較,逕予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 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四、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 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 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 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 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 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 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 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 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 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 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 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 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一期 ,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而每期營業稅,不論收 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 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各稅期間又相 隔2 月之久,故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稅次數之計算標 準,區別不難,且獨立性強(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 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是核被告2人就如附表2至15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含如附表6編號1至4及如附表7編 號1 至10所示部分,因孟辰公司為虛設行號,不生幫助逃 漏稅捐之結果,詳如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述)。又如附 表2至15「買受公司」欄所示各公司,既係依法以每2月為 一期申報營業稅,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以「一期」作為 認定如附表2至15所示犯行,被告2人罪數之計算標準。準



此,如附表2至15所示期間(即自98年1月起,至100年4月 止),申報營業稅計有14期。則被告2人就如附表2至15所 示各期所犯之前述2 罪,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 依刑法第28 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2人各期內多 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掩飾異 常交易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接續實行, 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評價為接續 之一行為。再被告2人所為各期犯行,其2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行為,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於刑法牽連犯規定刪除後,應認屬一行為,得依想像競 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307號判決意旨參 照)。故其2 人就各期犯行,均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同時觸犯前述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均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且被告2 人所為 各期犯行共計14期而觸犯之14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 其2 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 認被告2 人所為各期犯行,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容有 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翁銘俊為科瑞帝公司負責人,被告陳芳玲為科 瑞帝公司之會計人員,竟不思正當經營,明知科瑞帝公司 與如附表1 「銷貨公司」欄所示各公司間,並無實際進貨 交易之事實,復明知科瑞帝公司與如附表2 至15「買受公 司」欄所示各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或提供勞務之事實, 竟於取得如附表1所示不實統一發票167張後,以科瑞帝公 司名義,填載開立如附表2 至15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 發票共164張,供如附表2至15「買受公司」欄所示各公司 充當進項憑證,據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 ,幫助如附表2 至15「買受公司」欄所示各公司(不含如 附表6 編號1至4及如附表7編號1至10所示部分,因孟辰公 司為虛設行號,不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詳如不另為無 罪諭知部分所述)即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2 至15所示之 各期營業稅(合計509萬9957元),被告2人所為顯然破壞 商業會計制度,且使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正確課稅,更妨礙 課稅之公平性,並使偵查機關查緝逃漏稅捐之犯罪趨於複 雜,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2 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及被告2 人虛偽開立之發票張數、幫助逃漏之營業 稅額,並酌以被告翁銘俊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前科紀 錄(見本院卷一第23頁),另衡酌被告翁銘俊陳芳玲



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依序為五專畢業、 高職畢業,以及被告翁銘俊月薪人民幣1 萬元,被告陳芳 玲從事飲料業,月薪約2萬1000元,被告2人為配偶關係, 育有2名子女,需一起扶養1名親人(見本院卷一第19、20 頁,本院卷三第56 頁)等上開被告2人之個人具體行為人 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2 至15「主文」欄 所示之刑,再參酌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定其2 人 各自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 警惕。又被告陳芳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足參。而 被告陳芳玲犯後已坦承犯行,足見其犯後態度良好,深感 悔悟,係因一時失慮,致罹章典,本院斟以一般刑罰本質 係以防衛社會、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等為目的而對行為人 所施之制裁,而緩刑之宣告,則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 給予行為人自新之機會,故斟酌上情後,認被告陳芳玲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是本院認被告陳芳玲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修正後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 ,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 ,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陳芳玲一定負 擔之必要,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第8款之 規定,諭知其應向公庫支付6 萬元,並諭知其應接受法治 教育3 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符合並確保本件緩刑目的。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2 人共同以科瑞帝公司名義,填載開 立如附表6 編號1至4及如附表7編號1至10所示不實會計憑 證即統一發票共14張(統一發票月份、發票號碼、金額, 均詳如附表6 編號1至4及如附表7編號1至10所載),交予 如附表6 編號1至4及如附表7編號1至10「買受公司」欄所 示孟辰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據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6 編號1至4 及如附表7編號1至10「買受公司」欄所示孟辰公司逃漏稅 捐合計14 萬3020元。因認被告2人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所謂虛設行號者,其本身並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 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 徵營業稅,故虛設行號並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從而,行 為人雖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然其開立之對象若係 虛設行號,則行為人所為除應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處斷



外,要無從以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相繩(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孟辰 公司於95 年9月至101年2月全部虛進虛銷,無銷貨之事實 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7月22日財北國稅萬華營 業字第1080703608號函1份暨所附移送書影本1份、涉嫌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份(見本院卷三第57至6 3頁)為憑。是孟辰公司質屬虛設行號。則被告2人以科瑞 帝公司名義填載開立如附表6 編號1至4及如附表7編號1至 10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孟辰公司,縱孟辰公司持以申報營 業稅,亦不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自難論認被告 2 人此部分所為係犯幫助逃漏稅捐罪,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 2 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經本院 論罪科刑部分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 修正後刑法第11 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款、第8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科瑞帝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編號│ 銷貨公司 │發票月份│數量│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新│營業稅額(│
│ │ │(民國)│ │ │臺幣) │新臺幣) │
├──┼─────┼────┼──┼─────┼──────┼─────┤
│ 1 │英瑞達國際│98年11至│14張│JU00000000│14萬7210元 │7361元 │
│ │股份有限公│12月 │ ├─────┼──────┼─────┤
│ │司 │ │ │JU00000000│9萬7345元 │4867元 │
│ │ │ │ ├─────┼──────┼─────┤
│ │ │ │ │JU00000000│9萬7620元 │4881元 │
│ │ │ │ ├─────┼──────┼─────┤
│ │ │ │ │JU00000000│8萬5643元 │4282元 │
│ │ │ │ ├─────┼──────┼─────┤
│ │ │ │ │JU00000000│8萬2455元 │4123元 │
│ │ │ │ ├─────┼──────┼─────┤
│ │ │ │ │JU00000000│9萬8365元 │4918元 │
│ │ │ │ ├─────┼──────┼─────┤
│ │ │ │ │JU00000000│6萬8792元 │344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13萬2273元 │6614元 │
│ │ │ │ ├─────┼──────┼─────┤
│ │ │ │ │JU00000000│27萬6260元 │1萬3813元 │
│ │ │ │ ├─────┼──────┼─────┤
│ │ │ │ │JU00000000│9萬3000元 │46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18萬6000元 │93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12萬5100元 │625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8萬3400元 │417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33萬3600元 │1萬6680元 │
│ │ ├────┼──┼─────┼──────┼─────┤
│ │ │小計 │14張│ │190萬7063元 │9萬5354元 │
├──┼─────┼────┼──┼─────┼──────┼─────┤
│ 2 │金藝興業有│98年2月 │2張 │DU00000000│51萬3338元 │2萬5667元 │
│ │限公司 │ │ ├─────┼──────┼─────┤
│ │ │ │ │DU00000000│49萬425元 │2萬4521元 │
│ │ ├────┼──┼─────┼──────┼─────┤




│ │ │98年3至4│4張 │EU00000000│51萬448元 │2萬5522元 │
│ │ │月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4764│ │ │
│ │ │ │ │105803」,│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EU00000000│48萬9915元 │2萬4496元 │
│ │ │ │ ├─────┼──────┼─────┤
│ │ │ │ │EU00000000│50萬4431元 │2萬5222元 │
│ │ │ │ ├─────┼──────┼─────┤
│ │ │ │ │EU00000000│50萬993元 │2萬5050元 │
│ │ ├────┼──┼─────┼──────┼─────┤
│ │ │98年5至6│2張 │FU00000000│66萬2850元 │3萬3143元 │
│ │ │月 │ ├─────┼──────┼─────┤
│ │ │ │ │FU00000000│70萬1100元 │3萬5055元 │
│ │ ├────┼──┼─────┼──────┼─────┤
│ │ │98年7至8│4張 │GU00000000│79萬5440元 │3萬9772元 │
│ │ │月 │ ├─────┼──────┼─────┤
│ │ │ │ │GU00000000│87萬6594元 │4萬383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84萬3752元 │4萬2188元 │
│ │ │ │ ├─────┼──────┼─────┤
│ │ │ │ │GU00000000│87萬348元 │4萬3517元 │
│ │ ├────┼──┼─────┼──────┼─────┤
│ │ │98年9月 │5張 │HU00000000│51萬5373元 │2萬5769元 │
│ │ │至10月 │ ├─────┼──────┼─────┤
│ │ │ │ │HU00000000│66萬6292元 │3萬3315元 │
│ │ │ │ ├─────┼──────┼─────┤
│ │ │ │ │HU00000000│67萬560元 │3萬3528元 │
│ │ │ │ ├─────┼──────┼─────┤
│ │ │ │ │HU00000000│66萬5874元 │3萬3294元 │
│ │ │ │ ├─────┼──────┼─────┤
│ │ │ │ │HU00000000│52萬3600元 │2萬6180元 │
│ │ ├────┼──┼─────┼──────┼─────┤
│ │ │98年11月│3張 │JU00000000│76萬4732元 │3萬8237元 │
│ │ │至12月 │ ├─────┼──────┼─────┤
│ │ │ │ │JU00000000│63萬1977元 │3萬1599元 │
│ │ │ │ ├─────┼──────┼─────┤
│ │ │ │ │JU00000000│61萬5696元 │3萬785元 │
│ │ ├────┼──┼─────┼──────┼─────┤




│ │ │99年1月 │5張 │KU00000000│93萬7619元 │4萬6881元 │
│ │ │至2月 │ ├─────┼──────┼─────┤
│ │ │ │ │KU00000000│86萬6566元 │4萬3328元 │
│ │ │ │ ├─────┼──────┼─────┤
│ │ │ │ │KU00000000│84萬4032元 │4萬2202元 │
│ │ │ │ ├─────┼──────┼─────┤
│ │ │ │ │KU00000000│70萬8288元 │3萬5414元 │
│ │ │ │ ├─────┼──────┼─────┤
│ │ │ │ │KU00000000│68萬6493元 │3萬4325元 │
│ │ ├────┼──┼─────┼──────┼─────┤
│ │ │99年3月 │2張 │LU00000000│76萬3147元 │3萬8157元 │
│ │ │至4月 │ ├─────┼──────┼─────┤
│ │ │ │ │LU00000000│92萬727元 │4萬6036元 │
│ │ ├────┼──┼─────┼──────┼─────┤
│ │ │99年7月 │3張 │NU00000000│76萬6354元 │3萬8318元 │
│ │ │至8月 │ ├─────┼──────┼─────┤
│ │ │ │ │NU00000000│66萬1695元 │3萬3085元 │
│ │ │ │ ├─────┼──────┼─────┤
│ │ │ │ │NU00000000│64萬4440元 │3萬2222元 │
│ │ ├────┼──┼─────┼──────┼─────┤
│ │ │99年9月 │1張 │PU00000000│80萬2298元 │4萬115元 │
│ │ ├────┼──┼─────┼──────┼─────┤
│ │ │99年11月│2張 │QU00000000│59萬4090元 │2萬9705元 │
│ │ │ │ ├─────┼──────┼─────┤
│ │ │ │ │QU00000000│70萬9550元 │3萬5478元 │
│ │ ├────┼──┼─────┼──────┼─────┤
│ │ │小計 │33張│ │2271萬9037元│113萬5956 │
│ │ │ │ │ │ │元 │
├──┼─────┼────┼──┼─────┼──────┼─────┤
│ 3 │華強國際實│98年10月│4張 │HU00000000│41萬100元 │2萬505元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HU00000000│18萬5000元 │9250元 │
│ │ │ │ ├─────┼──────┼─────┤
│ │ │ │ │HU00000000│32萬4000元 │1萬6200元 │
│ │ │ │ ├─────┼──────┼─────┤
│ │ │ │ │HU00000000│4萬5750元( │2288元 │
│ │ │ │ │(起訴書誤│起訴書誤載為│ │
│ │ │ │ │載為「HU31│「45萬750元 │ │
│ │ │ │ │021060」,│」,應予更正│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小計 │4張 │ │96萬4850元 │4萬8243元 │
├──┼─────┼────┼──┼─────┼──────┼─────┤
│ 4 │鋒和企業行│99年11月│6張 │QU00000000│55萬3896元 │2萬7695元 │
│ │(起訴書誤│至12月 │ ├─────┼──────┼─────┤
│ │載為「峰和│ │ │QU00000000│36萬5200元 │1萬8260元 │
│ │企業社」,│ │ ├─────┼──────┼─────┤
│ │應予更正)│ │ │QU00000000│60萬4422元 │3萬221元 │
│ │ │ │ ├─────┼──────┼─────┤
│ │ │ │ │QU00000000│46萬8594元 │2萬343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17萬4230元 │8712元 │
│ │ │ │ ├─────┼──────┼─────┤
│ │ │ │ │QU00000000│33萬8540元 │1萬6927元 │
│ │ ├────┼──┼─────┼──────┼─────┤
│ │ │100年1月│2張 │RU00000000│61萬3725元 │3萬686元 │
│ │ │至2月 │ ├─────┼──────┼─────┤
│ │ │ │ │RU00000000│39萬3838元 │1萬9692元 │
│ │ ├────┼──┼─────┼──────┼─────┤
│ │ │小計 │8張 │ │351萬2445元 │17萬5623元│
├──┼─────┼────┼──┼─────┼──────┼─────┤
│ 5 │華澄實業有│99年4月 │1張 │LU00000000│71萬787元 │3萬5539元 │
│ │限公司 ├────┼──┼─────┼──────┼─────┤
│ │ │99年5月 │4張 │MU00000000│65萬7614元 │3萬2881元 │
│ │ │至6月 │ ├─────┼──────┼─────┤
│ │ │ │ │MU00000000│69萬9811元 │3萬4991元 │
│ │ │ │ ├─────┼──────┼─────┤
│ │ │ │ │MU00000000│85萬3565元 │4萬2678元 │
│ │ │ │ ├─────┼──────┼─────┤
│ │ │ │ │MU00000000│78萬5408元 │3萬9270元 │
│ │ ├────┼──┼─────┼──────┼─────┤
│ │ │99年8月 │1張 │NU00000000│20萬9214元 │1萬461元 │
│ │ ├────┼──┼─────┼──────┼─────┤
│ │ │99年9月 │4張 │PU00000000│65萬4318元 │3萬2716元 │
│ │ │至10月 │ ├─────┼──────┼─────┤
│ │ │ │ │PU00000000│69萬5243元 │3萬4762元 │
│ │ │ │ ├─────┼──────┼─────┤
│ │ │ │ │PU00000000│71萬9712元 │3萬5986元 │
│ │ │ │ ├─────┼──────┼─────┤
│ │ │ │ │PU00000000│72萬1980元 │3萬6099元 │




│ │ ├────┼──┼─────┼──────┼─────┤
│ │ │100年1月│2張 │RU00000000│53萬9721元 │2萬6986元 │
│ │ │ │ ├─────┼──────┼─────┤
│ │ │ │ │RU00000000│49萬3483元 │2萬4674元 │
│ │ ├────┼──┼─────┼──────┼─────┤
│ │ │100年3月│2張 │SY00000000│47萬8075元 │2萬3904元 │
│ │ │至4月 │ ├─────┼──────┼─────┤
│ │ │ │ │SY00000000│52萬4725元 │2萬6236元 │
│ │ ├────┼──┼─────┼──────┼─────┤
│ │ │小計 │14張│ │874萬3656元 │43萬7183元│
├──┼─────┼────┼──┼─────┼──────┼─────┤
│ 6 │善苗工業有│99年12月│2張 │QU00000000│61萬4680元 │3萬734元 │
│ │限公司 │ │ ├─────┼──────┼─────┤
│ │ │ │ │QU00000000│8萬8690元 │4435元 │
│ │ ├────┼──┼─────┼──────┼─────┤
│ │ │小計 │2張 │ │70萬3370元 │3萬5169元 │
├──┼─────┼────┼──┼─────┼──────┼─────┤
│ 7 │永裕銓企業│99年12月│2張 │QU00000000│13萬6850元 │684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QU00000000│56萬5589元 │2萬8279元 │
│ │ ├────┼──┼─────┼──────┼─────┤
│ │ │100年1月│2張 │RU00000000│59萬808元 │2萬9540元 │
│ │ │至2月 │ ├─────┼──────┼─────┤
│ │ │ │ │RU00000000│41萬7519元 │2萬876元 │
│ │ ├────┼──┼─────┼──────┼─────┤
│ │ │小計 │4張 │ │171萬766元 │8萬5538元 │
├──┼─────┼────┼──┼─────┼──────┼─────┤
│ 8 │南台工業股│98年2月 │2張 │DU00000000│48萬1260元 │2萬406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DU00000000│52萬2990元 │2萬6150元 │
│ │ ├────┼──┼─────┼──────┼─────┤
│ │ │98年3月 │2張 │EU00000000│52萬2683元 │2萬6134元 │
│ │ │ │ ├─────┼──────┼─────┤
│ │ │ │ │EU00000000│49萬4466元 │2萬4723元 │
│ │ ├────┼──┼─────┼──────┼─────┤
│ │ │98年5月 │3張 │FU00000000│50萬3725元 │2萬5186元 │
│ │ │至6月 │ ├─────┼──────┼─────┤
│ │ │ │ │FU00000000│51萬3732元 │2萬5687元 │
│ │ │ │ ├─────┼──────┼─────┤
│ │ │ │ │FU00000000│52萬1623元 │2萬6081元 │




│ │ ├────┼──┼─────┼──────┼─────┤
│ │ │98年9月 │4張 │HU00000000│68萬6385元 │3萬4319元 │
│ │ │至10月 │ ├─────┼──────┼─────┤
│ │ │ │ │HU00000000│69萬900元 │3萬4545元 │
│ │ │ │ ├─────┼──────┼─────┤
│ │ │ │ │HU00000000│63萬1575元 │3萬1579元 │
│ │ │ │ ├─────┼──────┼─────┤
│ │ │ │ │HU00000000│99萬2960元 │4萬9648元 │
│ │ ├────┼──┼─────┼──────┼─────┤
│ │ │98年11月│7張 │JU00000000│79萬2651元 │3萬9633元 │
│ │ │至12月 │ ├─────┼──────┼─────┤
│ │ │ │ │JU00000000│88萬4905元 │4萬4254元 │
│ │ │ │ ├─────┼──────┼─────┤
│ │ │ │ │JU00000000│75萬7139元 │3萬7857元 │
│ │ │ │ ├─────┼──────┼─────┤
│ │ │ │ │JU00000000│71萬1938元 │3萬5597元 │
│ │ │ │ ├─────┼──────┼─────┤
│ │ │ │ │JU00000000│61萬1328元 │3萬566元 │
│ │ │ │ ├─────┼──────┼─────┤
│ │ │ │ │JU00000000│63萬4681元 │3萬17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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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瑞帝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達鑫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盛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笠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