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649號
KSDM,108,簡,2649,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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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郁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速偵字第2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郁文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郁文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7 時18分許,因酒後與他人發 生糾紛而經警方帶回高雄市○○區○○○路000 號即高雄市 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詢問案情,過程中,徐郁文明 知在場值勤之員警鍾玉光黃祖豪、高僑及鄭宇哲等4 人均 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侮 辱之犯意,在派出所內此一多數員警得共見共聞的場所,以 「你們這群走狗」等語辱罵正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鍾玉光等 4 人(公然侮辱部分據鍾玉光等4 人在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 )而當場侮辱之,隨即為警當場逮捕。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並有職 務報告、警方密錄器譯文、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監視器影像光 碟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 又刑法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 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故被告雖對於公務員鍾 玉光、黃祖豪、高僑及鄭宇哲等4 人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 侮辱,仍屬單純一罪。
四、就是否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乙節,依司 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解釋文,針對累犯加重本刑部分, 僅就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認於修正前應由法院就個案依該解 釋意旨予以裁量,而未提及是否加重最重本刑部分是否牴觸 憲法,惟刑罰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為其原 則(刑法第67條參照);且若就法定最重本刑不問情節一律 加重,亦有上開解釋文所指摘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 ,故本院認修法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本院仍應於個案詳加裁量後,決定是否 加重其最重本刑及最低本刑。查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4940號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併科罰金部分不成立累犯),嗣於104 年12月 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前科紀錄表在卷可 參,是被告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108 年7 月23日,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惟被告前開所犯之罪 (公共危險)與本次所犯之罪罪質不同,本院依本案行為人 所應負擔之罪責裁量後,認難以上開前科認其有何特別惡性 或對刑罰反應力特別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 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因酒後與他人發生糾紛而為警方帶回派出所處理 ,除不配合員警外,更以穢語辱罵員警,其行為直接挑戰公 權力,亦不尊重員警之人格尊嚴,所為自有不當;惟念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向各該員警道歉認錯並賠償之犯後態度 (詳如後述),並考量被告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暨被告之 教育程度為高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至於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犯行部分,業經被告與告訴人鍾玉光黃祖豪、高僑及鄭宇哲等4 人調解成立,並各賠償告訴人 等新臺幣1 萬元,經告訴人等均撤回告訴等節,有其等提出 之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 原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此部分與上述妨 害公務犯行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 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對



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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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