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8年度,39號
KSDM,108,智簡,3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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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育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12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育杰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仿冒附件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商標之手機觸控螢幕面板壹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更正為「被告王育杰於偵 查中坦承不諱」,並補充「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6 張」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 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 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員警係為達蒐證之目的,始向被告購買仿冒如附件 附表一編號2 所示商標之手機觸控螢幕面板,有移送書、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偵卷5 頁,警卷7 、45頁),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依上說明,自 不能論以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復因商標法第97條並未處罰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遂之 行為,則被告所為,自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 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 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 構成一罪,是被告自民國107 年8 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 止,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店面持續陳列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被 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 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利益,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 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



復衡酌本件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被告於偵查中終能 坦承犯行,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被 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侵害商標權之數量及種類、仿 冒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員警為蒐證所購買 未扣案仿冒附件附表一編號2 所示商標之手機觸控螢幕面板 1 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另被告因警為達蒐證 而購買,所獲得之商品對價新臺幣1900元,因此部分之販賣 行為不能構成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如前述,從而不能論列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不依刑法第 38條之1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追徵。至其餘扣案之仿冒SAMSUN G 商標傳輸線32件、觸控螢幕1 件、排線10件、手機1 件、 維修單1 本,尚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犯罪所得、所用或所生之 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683號
被 告 王育杰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育杰明知附表一所示之註冊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美 商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 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任何人 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 月間,在其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e電通手機 維修」店,陳列前揭仿冒商標圖樣之排線、手機觸控螢幕、 ipad螢幕,供不特定人選購。嗣於107年12月5日,在上址「 e電通手機維修」店,經警以新臺幣(下同)1,900元購得仿 冒上開APPLE商標之手機觸控螢幕面板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 係仿冒品;復於108年3月5日14時許,經警持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在上址「e電通手機維修」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及不法所得1900元、維修單1本,經將附 表二所示商品送請鑑定後,確認均屬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 情。
二、案經美商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育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三隊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107 年12月5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3份、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 報告2份暨仿冒品照片35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王育杰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 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扣案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附 表二所示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涉犯上開違反商標法罪嫌而有犯罪所 得共計1,9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維修單1本,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關,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王育杰於上開時、地,陳列仿冒APPLE商 標之手機內部零件排線10件、手機觸控螢幕面板9件及SAMSU



NG商標傳輸線32件涉犯違反商標商品罪嫌。惟查,㈠扣案之 APPLE商標手機內部零件排線10件、觸控螢幕面板9件,經鑑 定之結果認:手機內部零件排線10件及手機觸控螢幕面板1 件,鑑定人員不予鑑定,蓋因該等商品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 司Apple logo之商標圖樣。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 告可參。且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指述:鑑定工程師授權的權 限有限,無法取得更高階技術資訊,為避免揭露太多技術機 密,告訴人公司也都同意不列入追究範圍等語。是並無證據 證明上開扣案物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尚與商標法第97條之構 成要件有間,自不得遽以該罪相繩。㈡另扣案SAMSUNG商標 傳輸線32件,係經警在上開「e電通手機維修」店地下室箱 子內查獲,並非陳列在1樓店內,亦無證據證明該店有使用 、販賣記錄,有警方108年9月19日職務報告暨現場照片1份 在卷可憑,且被告亦否認該傳輸線係供販賣之用,是此部分 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SAMSUNG商標之傳輸 線之犯行。㈢惟上開㈠㈡部分若成立犯罪,係以一陳列行為 之繼續犯及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核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為實質上一罪及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俊傑
附表一:
┌──┬─────┬─────┬───────┬──────┬────┐
│編號│商標 │商標註冊號│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權人│
├──┼─────┼─────┼───────┼──────┼────┤
│1 │ipad 商標 │00000000 │112年5月31日 │觸控螢幕 │美商蘋果│
│ │及圖樣 │ │ │ │公司 │
├──┼─────┼─────┼───────┼──────┼────┤
│2 │iphone 商 │00000000 │112年6月15日 │觸控螢幕 │美商蘋果│
│ │標及圖樣 │ │ │ │公司 │
├──┼─────┼─────┼───────┼──────┼────┤
│3 │APPLE 商標│00000000 │113年3月15日 │晶片、半導體│美商蘋果│
│ │及圖樣 │ │ │、積體電路 │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APPLE商標手機內部零件排線 │63件 │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提│
│ │ │ │告訴 │
├──┼─────────────┼─────┼───────────┤
│2 │iphone 商標手機觸控螢幕面 │9件 │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提│
│ │板 │ │告訴 │
├──┼─────────────┼─────┼───────────┤
│3 │ipad商標螢幕面板 │7件 │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提│
│ │ │ │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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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