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饒村
選任辯護人 陳冠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調偵字第133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43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邱饒村與告訴人申黃寶玉於民國107 年 6 月間同在位於高雄市○○區○○00路000 號之「高雄市私 立音活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下稱音 活日間照顧機構) 接受日間照護,於107 年6 月19日16時許 ,被告與告訴人同欲等待搭乘交通車返家,被告明知其行動 不便須依靠輪椅行動,若欲站立需依靠穩固之物品支撐,而 依當時情況復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疏未注意,即手抓握前方 可移動式拉門之手把,貿然自輪椅起身,拉門因而往右移動 ,被告遂重心不穩往右摔倒,適告訴人站於其右側因而遭撞 倒,致告訴人受有左手橈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8 年11月21日在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