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468號
KSDM,108,審易,468,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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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饒村


選任辯護人 陳冠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調偵字第133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43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 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98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邱饒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而依同法 第294 條第2 項規定,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裁定停止審判 在案。
二、惟查被告已於108 年11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故原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 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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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