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竑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5799號、108年度偵字第5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