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966號
KSDM,108,審易,1966,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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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竑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5799號、108年度偵字第5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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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