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914號
KSDM,108,審易,1914,201912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9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98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昱翔因不滿告訴人李陳櫻桃位於高雄 市○○區○○街0 號4 樓住處之浴室沖水聲過大,竟基於毀 損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7 時許,持快乾膠灌入李 陳櫻桃上址住處大門門鎖孔,致該門鎖無法以鑰匙開啟,足 以生損害於李陳櫻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 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 人並撤回本件毀棄損壞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 筆錄各1 紙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