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284號
KSDM,108,單聲沒,284,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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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山



      張逸勳


      郭麟祥


      羅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
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山張逸勳郭麟祥羅光明(下 稱王文山等四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新臺 幣(下同)1,700 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王文山等四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8 年度偵字第17618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 賭具撲克牌1 副及賭資1,70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 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四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扣案物品暨現場蒐證照片13張(見警卷第37至43頁、第 45至57頁)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 第266 條第2 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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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