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3434號
KSDM,108,交簡,3434,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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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3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禾蔚(原名曾冉葑、曾世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20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禾蔚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 行更改為「飲用啤酒 及高粱酒」、第5 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簡字第3416號 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先前所犯已屬公共危險之罪,本次又 係酒後駕車,而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 刑罰適應力,認其法定本刑確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犯行,對於酒駕行為之危 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率爾於酒後無照(駕照經吊扣)駕車 上路,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於一般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59毫克、未肇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 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447號
被 告 曾冉葑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冉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 108 年10月26日22時許,在其友人位於高雄市大寮區之住處 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程度,仍於翌(27)日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 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 保泰路與自強二路口時,因紅燈越線臨停為警攔查,經警於 同日3時9分許對其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 公升0.59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冉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其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於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朱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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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