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于正源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被 告 傅珮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717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