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50號
KSDM,106,附民,650,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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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于正源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被   告 傅珮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717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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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