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7號
KSDM,106,原訴,7,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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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 年籍詳卷
      乙女 年籍詳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明佐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第12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男乙女均無罪。
理 由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 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 資訊: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 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 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 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 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害人C童(民國103年 10月生,年籍詳卷)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照上開規定,自 不得於本判決內揭露足以辨識C童身分之資訊,故就C童及其 父母即本案被告甲男乙女均以代號稱之,至於真實姓名、 年籍等資料均予隱匿,以符法制,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男乙女分係C童之父、母,與C童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C童因 於103年11月間嗆奶,送醫救治後,因腦部缺氧受損,而患 有腦性麻痺,C童平日主要均由被告甲男負責照顧,被告乙 女工餘在家亦會協助照顧。被告甲男、被告乙女於104年4月 18日至同年月20日間及104年5月4日至同年6月9日間之某日 ,在高雄市三民區住處(地址詳卷)內,因不詳原因情緒失 控,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以不詳方式搖晃、甩 動C童之身體,致C童受有顱內出血、肋骨骨折、右大腿骨骨 折、左、右小腿骨折、左大腿前部瘀傷0.4×0.4公分、右大 腿外側陳舊性瘀傷2×1.1公分、右小腿外側陳舊性瘀傷0.9 ×0.5公分之傷害。嗣因C童哭鬧,被告甲男、被告乙女於 104年6月9日將C童先後送往陳銀旺骨科診所、長庚醫療財團 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診治,於C童 在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期間,經院方察覺有異,通報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家 防中心並即委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



)於104年6月12日進行驗傷,診斷C童受有前揭傷害,旋予 以緊急安置,並報請檢警偵辦,而查悉上情(C童嗣於安置 期間之104年11月13日,因嗆奶造成缺氧缺血性腦病變、腦 性麻痺、癲癇、間質性肺炎【多處骨折,原因待查】致神經 性休克、呼吸衰竭死亡),因認被告甲男乙女共同涉犯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此程度,致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 告無罪之判決。申言之,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與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 。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分別著有判例。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甲男乙女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 人之供述、高雄長庚醫院、高醫診斷證明書及陳銀旺骨科診 所函文、病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7月20日健 保高字第1046084040號函附被害人就醫記錄明細、高雄榮民 總醫院(下稱高榮)105年9月29日高總管字第1053403632號 函、高雄長庚醫院104年9月25日(104)長庚院高字第E7564 7號函文、104年12月4日(104)長庚院高字第EB3802號函、 高醫104年12月22日高醫附行字第1040005583號函附之被害 人病歷資料各1份、高雄市政府104年6月15日高市府密社家 防字第10470698300號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 司護字第134號、第249號裁定各1份、高醫法醫病理科暴力 傷害驗傷鑑定書、高醫104年10月22日高醫附科字第1040004 694號函附法醫病理科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案建議表、函覆 評估紀錄、105年10月4日高醫附科字第1050202246號函附專 家協助評估/診斷個案建議表、長庚醫院104年12月29日( 104)長庚院高字第EB3808號函、105年8月10日(105)長庚 院高字第F64527號函文及附件、105年1月23日(105)長庚 院高字第FA2752號函附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案建議表、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106年1月17日法醫理字第10500064580號函 文各1份、高醫疑非病死病歷摘要報告表、法醫研究所解剖 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及相 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現場及相驗照片共17張等為其論據。五、訊據被告甲男乙女堅決否認有何共同傷害C童之犯行,辯 稱:C童日常主要由被告甲男照顧,被告乙女下班後也會接 手照顧C童,被告甲男乙女均非常疼愛C童,不可能對C童 做出包含劇烈搖晃之傷害行為。辯護人則為被告甲男乙女 辯護稱:㈠就公訴意旨所認104年4月18日至20日間這個時點 ,根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醫科Cㄕ漲]鑑定報告(下稱 中山醫院鑑定報告),認為C童當時已因缺氧性缺血性腦病 變造成嚴重腦萎縮,因而造成硬腦膜下液體,為前開病症引 起之後遺症,並非傷害所造成;㈡就公訴意旨所認104年5月 4日至6月9日間這個時點:⒈硬腦膜下出血部分,中山醫院 鑑定報告亦認應為缺血性腦病變導致腦萎縮之併發症;⒉腿 骨骨折部分:根據被告甲男乙女之解釋及中山醫院鑑定報 告,乃C童為腦性麻痺病童,需要服用苯巴比妥,加以長期 臥床,以致骨質疏鬆,不排除因家屬按摩、復健動作造成腿 骨骨折;⒊腿部皮下點狀瘀傷部分:由於喜膚能容易造成皮 膚表皮相較一般人為薄,容易因為施力造成瘀傷,且本件瘀 傷集中於特定部位,應係長期抓握施力造成,可能為被告甲 男復健時施力造成C童瘀傷。由於被告甲男並非專業人員, 難以認定被告甲男有預見因按摩、復健造成C童前揭腿骨骨 折及腿部皮下瘀傷之可能。況由本件僅有點狀片面性的瘀傷 ,和一般兒虐大面積、分布不均之多處瘀傷等情況有間,益 見本件並非兒虐案件;⒋肋骨骨折部分:根據中山醫院鑑定 報告,極可能為家屬雙手抱起C童,因C童痙攣發作而抱起並 有上下甩拉筋之復健,以致造成C童傷勢。此部分因被告甲 男、乙女等並非醫療專業人員,亦難認係故意對C童施以虐 待;⒌此外,C童時為未滿周歲之嬰兒,僅需單人即可抱起 ,若有施虐動作,亦可由單人獨力完成,毋須兩人合力。則 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共同傷害,應善加說明被告2人如何共同 施暴、分工,以盡舉證之責等語,資為抗辯。
六、經查:
㈠被告甲男乙女為C童(103年10月生)之父、母。C童因 於103年11月25日上午6時33分因失去意識緊急送至高榮就 治,到院時無心跳,經救治後,呈現缺氧腦病變( Hypoxic Ischemic Encephalopathy,HIE),於104年1月 27日出院後轉至高雄長庚醫院住院迄至104年4月18日出院 。C童出院後返家由被告甲男乙女照顧。嗣於104年4月



20日因血氧飽和濃度下降而至高醫救治,住院期間於104 年4月29日為腦部核磁共振,經認定為:⒈懷疑慢性硬腦 膜下血腫沿左腦鐮及右腦半球;⒉雙側頂葉腦軟化;⒊瀰 漫性大腦皮質萎縮及腦室擴大;⒋右額顳顱頂硬腦膜下水 囊瘤。住院迄至104年5月4日出院返家。再於104年6月9日 因C童右大腿疼痛而先至陳銀旺骨科診所就診,經醫師建 議轉至大醫院,而於同日至高雄長庚醫院治療,住院期間 ,先於104年6月9日為胸部X光,發現右第7、9根肋骨骨折 、左第2根肋骨骨折;骨盆及股骨X光,發現右股骨幹骨折 、脛骨近端陳舊性骨折。於104年6月10日全身骨骼掃描發 現:右遠端股骨骨折。於104年6月11日為腦部電腦斷層判 定:⒈疑似硬腦膜下血腫沿右腦天幕;⒉先前傷害造成右 頂葉腦軟化;⒊腦萎縮。再於104年6月12日由法醫尹莘玲 驗傷,檢驗結果:⒈四肢部:左大腿前部接近大腿骨遠端 處有1陳舊性點狀瘀傷,約0.4×0.4公分大小,疑為大拇 指指壓所照成。⒉右大腿外側部接近大腿骨遠端有1陳舊 性點狀瘀傷,約2×1.1公分大小,外觀上已無顏色。⒊右 小腿外側部接近小腿骨近端處有1陳舊性點狀瘀傷,約0.9 ×0.5公分大小。用紫外光予以照射,可見皮下有陰影, 推論受傷時間約2-4週,符合自高醫出院(5/14)後至 6/11日前期間發生的傷害。⒋肛門:外觀有紅腫發炎現象 。⒌此外其他部位均無明顯外傷痕跡。嗣C童於104年11月 13日過世(詳細就醫時間【含門診及住院時起迄】、就診 醫院、重要診斷內容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此有如 附表所示之相關病歷等在卷可憑,復為被告甲男乙女所 不爭執(本院卷四第59至70頁),首堪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於C童前揭104年4月18日至104年4月 20日暨104年5月4日至104年6月9日出院返家期間,共同以 不詳方式搖晃、甩動C童身體致其受傷,惟查: ⒈就臨床而言,嬰兒搖晃症候群通常係因幼兒的哭鬧不安 致照顧的大人無法安撫或嘗試安撫讓其安靜,不得要領 ,因而氣憤、挫折失去控制,緊抓幼兒(不論雙手置於 幼兒兩側腋下或抱起幼兒雙臂)劇烈搖晃,頭部因受力 交加減速導致受傷,一般受傷程度可能有⑴腦出血;⑵ 腦組織缺氧;⑶腦壓上升腦水腫,且合併有頭骨骨折, 表示瞬間的剪力造成頭骨近生長板處斷裂,臨床診斷為 嬰兒搖晃症候群的準確率更高,綜上,嬰兒搖晃症候群 機轉常為家屬不一定蓄意、施暴所致,此有高雄長庚醫 院106年1月4日(105)長庚院高字第FC1357號函文1份 (偵一卷第61頁)在卷可憑。又嬰兒之視網膜出血病症



之機轉,通常需要極大的力道,始可能導致視網膜破裂 出血,臨床稱為創傷性腦部傷害(前名稱為搖晃嬰兒症 候群),此屬臨床特異性之發現,目前常規應將嬰兒視 網膜出血之創傷性腦部傷害列入懷疑診斷,並(持)續 追蹤觀察等,此有高雄長庚醫院108年2月26日長庚院高 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本院卷二第251頁)附卷足 考。又嬰兒搖晃症候群:是指因為施加於嬰兒或是幼小 孩童頭部劇烈的來回搖晃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尤其是腦 部的傷害。這種搖晃通常都是無數次快速地搖晃,雖不 一定要有頭部的直接碰撞,但頭部的撞傷常合併發生, 而嬰兒搖晃症候群常造成小孩的腦損傷、失明、癱瘓、 抽搐痙攣乃至死亡。由於腦部程度不等的傷害,臨床上 可以有很多後遺症,包括有學習障礙、動作發育遲滯、 肢體偏癱等腦性麻痺、視力受損甚至失明、語言障礙、 癲癇等。視網膜出血是分辨兒童虐待與意外腦傷的重要 根據,必須有高速撞擊等巨大外力才會導致視網膜出血 ,除非個案經過心肺復甦急救,或有先天性、後天性疾 病等情,此有108年9月5日中山醫大附醫法醫字第10800 08286號函文所附C童死因鑑定報告書【中山醫院鑑定報 告】1份(本院卷四第2至4頁背面)在卷可憑。綜合上 開醫院函文及鑑定意見,足認嬰兒搖晃症候群(shaken baby syndrome)係因人為外力施加於嬰兒或幼小孩童 頭部劇烈來回搖晃,頭部因受力交加減速導致受傷,造 成之不良後果,特別是腦部之傷害。搖晃方式為緊抓幼 兒(不論雙手置於幼兒兩側腋下或抱起幼兒雙臂)劇烈 搖晃。頭部所受之傷害可能有:腦出血、腦組織缺氧、 腦壓上升腦水腫等腦損傷,且合併有頭骨骨折,也可能 因腦部受損造成學習障礙、動作發育遲滯、肢體偏癱等 腦性麻痺、視力受損甚至失明、語言障礙、癲癇等後遺 症。而區辨照顧者人為所致之嬰兒搖晃症候群或意外腦 傷,視網膜出血為判斷之重要根據,必須有高速撞擊等 巨大外力,才會導致視網膜破裂出血等情,首應指明。 ⒉就被告2人被訴104年4月18日至104年4月20日出院返家 期間傷害C童部分:
⑴經查C童於104年4月20日係因血氧濃度不足而至高醫 就醫。經高醫於104年4月29日為腦部核磁共振,固認 定為:①懷疑慢性硬腦膜下血腫沿左腦鐮及右腦半球 ;②雙側頂葉腦軟化;③瀰漫性大腦皮質萎縮及腦室 擴大;④右額顳顱頂硬腦膜下水囊瘤(見高醫放射線 科MRI報告,本院卷二第23至24頁)。然而前揭腦部



核磁共振經高雄長庚醫院放射診斷科醫師重新檢視、 討論後,認為較為確定之病症乃係左側大腦半球硬腦 膜下液體或陳舊性出血,腦部結構有多處傷後局部萎 縮,此有高雄長庚醫院104年12月29日(104)長庚院 高字第EB3808號函文(他一卷第139至140頁)在卷可 憑。是上開腦部核磁共振檢查結果,除肯定非近期蒙 受之傷後腦部結構萎縮外,究為「硬腦膜下液體」抑 或「陳舊性出血」,並非無疑。再經本院檢附前揭核 磁共振光碟送中山醫院為鑑定,鑑定意見認為可發現 C童腦部有病變「硬腦膜下液體」,應為C童103年因 嬰兒搖晃症候群(詳後述部分)後造成C童缺氧性 腦病變(HIE),此「硬腦膜下液體」應為HIE疾病導 致腦部萎縮引起之後遺症,即腦萎縮導致腦膜下積液 ,為慢性併發,長期慢慢病變而成等情,此有中山醫 院鑑定報告1份(本院卷四第2至3頁、第6頁背面)在 卷可憑。是C童前揭左側大腦半球硬腦膜下液體,即 有可能為其既存之缺氧性腦病變、腦萎縮之慢性後遺 症所致,而為自發性所造成,並非外力所為。
⑵縱認為C童係硬腦膜下陳舊性出血,然因腦萎縮為較 容易出血之體質,此有高雄長庚醫院106年12月14日 (106)長庚院高字第00629號函文(本院卷二第149 頁)附卷可佐,而無法排除因C童既存之缺氧性腦病 變、腦萎縮導致其較容易自發性出血所致。此外,亦 未見C童身體其他部位有何傷勢,而無法積極證明係 外力造成上開硬腦膜下液體甚或陳舊性出血。自難認 C童於104年4月29日之腦部核磁共振檢查結果,硬腦 膜下「液體」或陳舊性出血,係被告甲男乙女於 104年4月18日至104年4月20日C童出院返家期間傷害 所為。
⒊就被告甲男乙女被訴104年5月4日至104年6月9日出院 返家期間傷害C童部分:
⑴C童於104年6月9日先至陳銀旺骨科診所就診,家屬 主訴右大腿疼痛,一移動就哭,經X光檢查發現右大 腿股骨遠端骨折,經醫師建議,於同日轉至高雄長庚 醫院治療。於同日經胸部X光發現右第7、9根肋骨骨 折、左第2根肋骨骨折;骨盆及股骨X光發現右股骨幹 骨折、脛骨近端陳舊性骨折。104年6月10日全身骨骼 掃描發現:右遠端股骨骨折。104年6月11日為腦部電 腦斷層判定:①疑似硬腦膜下血腫沿右腦天幕;②先 前傷害造成右頂葉腦軟化;③腦萎縮。再於104年6月



12日由法醫尹莘玲驗傷,檢驗結果:四肢部:左大腿 前部接近大腿骨遠端處有1陳舊性點狀瘀傷,約0.4× 0.4公分大小,疑為大拇指指壓所照成。右大腿外側 部接近大腿骨遠端有1陳舊性點狀瘀傷,約2×1.1公 分大小,外觀上已無顏色。右小腿外側部接近小腿骨 近端處有1陳舊性點狀瘀傷,約0.9×0.5公分大小。 用紫外光予以照射,可見皮下有陰影,推論受傷時間 約2-4週,符合自高醫出院(5/14)後至6/11前期間 發生的傷害。肛門:外觀有紅腫發炎現象。此外其他 部位均無明顯外傷痕跡,此有陳銀旺骨科診所104年 11月25日來函說明(他一卷第131頁)、高雄長庚醫 院放射線報告(見本院卷三第8頁背面)、長庚醫院 高雄X光科檢查會診及報告單(見本院卷三第3頁)及 高醫法醫病理科暴力傷害驗傷鑑定書【含X光及傷勢 照片】1份(他一卷第5頁、第11至44頁、本院卷二第 15頁)在卷可憑。爰就各處傷勢分述如下:
⑵C童腦部疑似出血部分:
①就104年6月11日腦部電腦斷層檢驗腦部傷勢部分, 依照長庚醫院高雄X光科檢查會診及報告單,判定 疑似硬腦膜下血腫沿右腦天幕;先前傷害造成 右頂葉腦軟化;腦萎縮(本院卷三第3頁)等情 。而該院104年6月9日至104年7月27日之出院診斷 則記載:(前略)雙側枕葉亞急性出血(6/11)( 見本院卷三第7頁)此一前揭電腦斷層報告所無之 判定。經高雄長庚醫院再洽放射診斷科討論並審閱 104年6月11日腦部電腦斷層檢查影像,認為該次腦 部電腦斷層可見疑似陳舊性硬腦膜下出血位於右側 大腦天幕附件(應為附近之誤),就臨床經驗而言 ,該病灶並沒有很確定,可能為較大靜脈竇結構表 現,見高雄長庚醫院104年12月29日(104)長庚院 高字第EB3808號函文(他一卷第139至140頁),並 未提及有何「雙側枕葉」之出血,且就右側大腦天 幕之疑似陳舊性硬腦膜下出血,亦認為其病灶並沒 有很確定等情。再經中山醫院檢視前揭電腦斷層影 像,鑑定意見認為:104年6月11日此次電腦斷層為 新舊雜陳創傷,有陳舊性硬腦膜出血,也有新的腦 膜創傷。出血量不大,應為亞急性出血。枕葉部分 資訊不足無法判定是否又為嬰兒搖晃所致,因C童 長期臥床,有很大可能為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腦萎縮 之併發症狀。因為有陳舊雜陳之創傷影像,所以為



不同次出血,但出血位置鄰近,可能為缺氧性腦病 變之併發症較高,此有中山醫院鑑定報告1份(本 院卷四第2至3頁、第6頁背面至第7頁)在卷可憑。 ②從而依據電腦斷層報告、高雄長庚醫院前揭函文及 中山醫院鑑定報告,C童104年6月11日電腦斷層時 ,較可認定其右側大腦天幕硬腦膜至少有陳舊性出 血,甚且有新的出血,但病灶無法確定,有可能為 較大靜脈竇結構表現,也有認為係缺氧性腦病變導 致腦萎縮之出血狀況。至於「雙側枕葉亞急性出血 」部分則因資料不足而無法認定。從而C童104年6 月11日右側大腦天幕硬腦膜下出血,因病灶無法確 認,亦難排除既存缺氧性腦病變、腦萎縮造成之自 發性出血,則依照現存證據,尚難認係外力傷害所 造成。
⑶C童肋骨骨折部分:
①C童於104年6月9日至高雄長庚醫院治療,於同日經 胸部X光發現右第7、9根肋骨骨折、左第2根肋骨骨 折等情(見高雄長庚醫院放射線報告,本院卷三第 8頁背面;X光照片見他一卷第41頁、第43頁【箭頭 處】)。經高醫骨科醫師田英俊檢視上開X光檔後 ,則認係右側第5、6、8根肋骨骨折(見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專家協助評估 /診斷個案建議表,偵一卷第43頁)。另經中山醫 院檢視C童前揭X光影像,認為右側第6、7根肋骨及 左側第2根肋骨骨折,此有中山醫院鑑定報告1份( 本院卷四第2至3頁、第7頁背面至第8頁)在卷可憑 。足認C童至少在右側第6、7根及左側第2根肋骨, 確有骨折之情形(均至少有兩位以上醫師認定), 且骨折位置為肋骨邊緣(他一卷第43頁),應無疑 問。
②由於上開肋骨骨折邊緣銳利度,應可排除為陳舊性 骨折,而為2個月內之傷情(本院四第8頁背面)。 又因急救CPR造成肋骨骨折少見,且理應位在前左 側並為多發性,急救造成上開肋骨骨折之可能性低 (本院卷四第8頁背面)。再觀之被告甲男於104年 4月20日簽署高醫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記載:「 不插管、不壓胸、不電擊、不要急救藥物」(本院 卷二第46頁背面),可見家屬已要求C童急救時不 壓胸,是其前揭104年6月9日經X光發現之肋骨骨折 ,當非先前急救時所造成。




③而就上開肋骨骨折如何造成乙節,被告甲男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C童肋骨不應該有骨折,被告甲男只 有把C童抱起使之趴在氣墊上做出爬行的動作,期 間只有用手扶著C童的身體,讓C童自己活動,不會 造成肋骨骨折,除非是苯巴比妥及肌肉鬆弛劑造成 (本院卷四第67至68頁)等語,否認有何對其肋骨 施加外力之相關動作。
④考量C童因有癲癇,為治療癲癇而使用含巴比妥鹽 類之藥物,確有可能因此造成骨質疏鬆。而就C童X 光片固無法診斷C童有骨質疏鬆情形,僅能給予骨 質不佳之一般性評估等情,此有中山醫院鑑定報告 1份(本院卷四第2至3頁、第9頁背面)在卷可憑。 而根據C童104年6月11日護理記錄單,亦記載「… 此年紀無法自行翻身且並為長期臥床之個案,為骨 質疏鬆高危險群…(後略)」(本院卷三第263頁 )等語。是以C童服用藥物、年幼無法翻身、自103 年11月25日以來長期臥床等狀況,確有可能因此骨 質疏鬆,至少骨質不佳之情。
⑤再參諸C童為高張痙攣型腦性麻痺患者,在復健及 生活照顧時可能發生骨折乙情,亦有高雄市政府社 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專家協助評估/診 斷個案建議表1份(偵一卷第43頁)在卷可憑。而C 童軀幹部位,除上開肋骨骨折外,經法醫檢視均未 見有何外傷存在,而無法認定係如何方式造成上開 肋骨骨折。是以C童骨質不佳,復為高張痙攣型腦 性麻痺患者,而難以排除因其前開狀況,在復健及 日常生活照顧中,無意間造成其肋骨骨折之狀況, 此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醫科鑑定意見亦認: 肋骨雙側骨折有很大可能為抱著C童為其減緩腿部 痙攣復健動作所傷,此有中山醫院鑑定報告1份( 本院卷四第2至3頁、第12頁)可憑,實難逕認係被 告甲男乙女故意傷害所致。
⑷C童大、小腿骨折及點狀瘀傷部分:
①C童於104年6月9日經陳銀旺骨科診所X光檢查發現 右大腿股骨遠端骨折、於同日在高雄長庚醫院經骨 盆及股骨X光發現右股骨幹骨折、脛骨近端陳舊性 骨折,暨翌日全身骨骼掃描發現:右遠端股骨骨折 部分(見陳銀旺骨科診所104年11月25日來函說明 ,他一卷第131頁;本院卷三第8頁高雄長庚醫院放 射線報告,至於X光影像可見他一卷第40至42頁)



。另經中山醫院檢視C童前揭X光影像,認為除前述 右股骨遠端骨折外,雙側下肢均有脛腓骨骨折,此 有中山醫院鑑定報告1份(本院卷四第2至3頁、第7 頁背面至第8頁)在卷可憑。【按人類小腿兩根長 骨為脛骨及腓骨,脛骨較之腓骨為粗,脛骨在小腿 內側,腓骨在小腿外側。】。足認C童於104年6月9 日受有右大腿股骨遠端骨折、雙側脛腓骨近端骨折 ,應可認定。
②參諸前揭骨折X光照片,可見右大腿股骨骨折彎折 情況十分明顯(見他一卷第40至41頁),至於兩側 脛腓骨骨折則相對較不明顯(同上卷第42頁),然 無論股骨骨折處抑或脛腓骨骨折處,均靠近C童之 膝蓋。就上開骨折如何造成乙節,被告甲男於本 院108年11月27日審理時供稱:C童返家後,被告 甲男有幫C童做復健,做膝過伸復健,做法是C童側 躺著背對被告甲男,被告甲男右手抓C童大腿,左 手抓C童小腿,往中間凹折,做出膝蓋彎曲的動作 ,避免腿會變成月亮那樣,倒勾、向上彎。由於C 童後期腿越來越硬,被告甲男覺得之前復健做的不 確實,希望可以做到位,6月2日以後復健動作盡量 到位,讓角度更進去一點。6月8日當天復健時覺得 怪怪的,推到一半,小腿突然跟大腿內側非常接近 ,但沒有聽到骨折的聲音,因為C童有哭,被告甲 男就沒繼續做復健,並等被告乙女返家後由被告乙 女處理(本院卷四第61至63頁)等語。參以C童於 104年6月12日經法醫檢驗時,腿部有下列瘀傷: 左大腿前部接近大腿骨遠端處有1陳舊性點狀瘀傷 ,約0.4×0.4公分大小,疑為大拇指指壓所照成; 右大腿外側部接近大腿骨遠端有1陳舊性點狀瘀 傷,約2×1.1公分大小,外觀上已無顏色;右小 腿外側部接近小腿骨近端處有1陳舊性點狀瘀傷, 約0.9×0.5公分大小,此有法醫檢查結果、驗傷解 析圖及傷勢照片各1份(他一卷第22頁、第25至26 頁、第44頁)。前揭點狀瘀傷位置,亦均分布在靠 近C童膝蓋之上、下位置(見同卷第44頁照片)。 是C童股骨、脛腓骨骨折之位置,與其大、小腿上 點狀瘀傷之位置,係分布於體內體外之相對應位置 ,應可認定係同次外力施加,而造成體外之點狀瘀 傷,以及體內之骨折,當無疑問。至於被告乙女僅 負責芳療舒緩部分,讓C童嗅聞精油、以精油按摩



(本院卷四第63至64頁),因僅為肌膚之接觸,未 及於肌肉骨頭復健部分,是C童上開傷勢,難認與 被告乙女相關。
③此觀中山醫院鑑定意見認為:C童腿骨骨折有可能 因癲癇或是痙攣發作造成。有可能復健或是大力急 速之膝伸直動作而造成骨折。若有相關骨質不佳情 形,確有可能提高骨折之可能性等情。小腿外側部 接近小腿骨近端各有1陳舊性點狀瘀傷,點狀瘀傷 位置為下肢復健或減緩C童疼痛時會抓握的位置。 應為C童腦性麻痺造成痙攣且長期臥床張力過大, 最大可能為C童痙攣為了減緩C童之疼痛,所以動手 幫C童按摩減緩疼痛,或復健動作,所以會造成點 狀出血瘀傷及腿骨骨折。如腿骨骨折有可能會因內 出血而造成皮下瘀傷等情,此有中山醫院鑑定報告 1份(本院卷四第2至3頁、第10至11頁)可憑,亦 認可能因按摩、復健動作造成點狀出血瘀傷及腿骨 骨折。由於C童於104年6月12日經法醫檢查時,除 前揭點狀出血瘀傷外,未見其他外在傷勢。是依現 存證據,固可認C童之腿骨骨折及腿部點狀瘀傷係 被告甲男於104年6月8日復健時施力不當,加上C童 因服用巴比妥鹽藥物抗癲癇、無法翻身及長期臥床 ,導致骨質不佳,以致受傷,然尚難逕認被告甲男 係出於故意傷害犯意所致。
④至被告甲男前揭復健時施力不當以致C童腿骨骨折 及腿部點狀瘀傷,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 失存在部分。經查被告甲男就此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為了避免膝過伸之復健,是高雄榮總安排的復健 師實地在醫院指導被告甲男對C童按摩,平時都是 被告甲男在對C童做復健,從來沒有想到會因此造 成C童的傷害,只要復健時C童會哭,被告甲男就會 停止(本院卷四第61至62頁)等語。考量被告甲男 當時無從知悉C童因服用巴比妥抗癲癇藥物、無法 翻身及長期臥床而有骨質不佳、較容易骨折之體質 狀況,其復非復健專業人士,僅能依照復健師指示 依樣畫葫蘆進行復健,難以避免因一時未能精確掌 握施力大小,以致誤傷C童之結果。如僅因此即課 以被告甲男過失傷害之責,未免過苛。是難認被告 甲男就此有何過失可言,附此說明。
⑸關於其餘鑑定部分不足為不利被告2人認定之理由: ①高醫法醫病理科(104)醫鑑兒少字第0016號法醫



病理科暴力傷害驗傷鑑定書即依據104年6月9日至 104年6月12日檢驗過程認定C童下肢部有外部傷害 之痕跡,疑為指尖瘀傷,疑C童遭施虐者用手抓著 下肢予以搖動,致右大腿骨骨折及左右小腿骨骨折 ,且依具皮下瘀傷為陳舊性瘀傷,推論受傷時間為 2至4週,符合C童104年5月14日出院至104年6月9 日(誤載為104年6月11日)再次住院期間發生之傷 害,可確定為兒虐個案(他一卷第11頁、第22頁) 。
②高雄長庚醫院104年12月29日(104)長庚院高字第 EB3808號函文覆稱:本案經詢兒童加護科徐美欣 醫師意見,表示本案曾與C童就診過之醫療院所如 高榮、高醫召開南區會議,經討論後在座專家均同 意,依醫理,同時出現顱骨硬膜下出血、非尋常處 肋骨骨折及雙下肢骨生長板附近骨折,為嬰兒搖晃 症之原因,其肇因為瞬間剪力(shearing force) 結果。經洽放射診斷科,經該科醫師再次討論並 審閱C童外院104年4月29日腦部核磁共振及本院104 年6月11日腦部電腦斷層檢查影像;於104年6月11 日腦部電腦斷層可見疑似陳舊性硬腦膜下出血位於 右側大腦天幕附件,就臨床經驗而言,該病灶並沒 有很確定,可能為較大靜脈竇結構表現,但104年4 月29日之腦部核磁共振可見較為確定之左側大腦半 球硬腦膜下液體或陳舊性出血,腦部結構有多處傷 害局部萎縮,就醫學而言,硬腦膜下出血,尤其係 不同次(時期)出血為嬰兒搖晃症候群(兒虐)表 現之一,惟此腦部核磁共振表現似為單一出血,建 議需有其他腦部檢查及其他身體檢查,如有多重性 骨折之影像,則兒虐之可能性相對提高(他一卷第 139至140頁)。
③高醫105年10月4日高醫附科字第1050202246號函文 及所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 心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案建議表(報告日期:105 年9月19日,由骨科醫師田英俊進行評估診斷): 詳閱X光檔發現下列骨折:右大腿骨末端骨折 ;右脛骨近端骨折;左脛骨近端骨折;右第 5、6、8肋骨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建議: 雖嬰兒是高張痙攣型腦性麻痺患者,在復健及生活 照顧時可能發生骨折,但由於骨折發生於多處長骨 近關節處,且有多處肋骨骨折,高度顯示為兒虐



件(偵一卷第41至43頁)。
④高雄長庚醫院105年11月23日(105)長庚院高字第 FA2752號函文及所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案建議表( 報告日期:105年11月17日,由兒童神經加護醫師 徐美欣進行評估診斷):評估診斷問題摘要:C 童來診因右腳腫起,檢查發現為右腿骨折,但意外 發現左右大腿及膝下脛骨及腓骨都有新舊的骨折痕 跡,另外,胸部CXR可見肋骨邊界有骨痂痕跡,腦 部斷層發現也有新舊的出血,高度懷疑為shaken baby syndrome,另外,C童在1個多月大時也疑似 因嗆奶而急救導致缺氧性腦病變,當時眼底檢查有 雙側眼底出血。、評估/診斷:若將前後段之證 據加在一起,將合理懷疑C童遭受shaken baby syndrome,導致C童呈現嚴重神經學受損的後遺症 (嚴重腦性麻痺)。診斷:高度疑似嬰兒搖晃症 候群。證據:新生兒時不明原因導致腦缺氧及雙 側眼底出血。8個月大時發現身體多處新舊骨折 痕跡,且位置非典型(如在生長板附近、邊緣肋骨 )。腦部有新舊出血痕跡。(偵一卷第52至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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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