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選上字,108年度,11號
KSHV,108,選上,11,2019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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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上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采穎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複代理人  張恬恬律師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鄒均鑫 
      方仁川 
      曾智暐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 月18
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4 頁第3 行關於「20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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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