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54號
KSHV,108,聲,154,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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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富國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促字第58481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因相對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4號事件(下稱本 案訴訟)之當事人,惟其怠於行使權利,致無法清償對伊之 債務,故伊為明瞭本案訴訟案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 之規定聲請准予閱覽、抄錄本案訴訟卷宗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 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 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 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 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 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度 台上字第303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訴訟乃相對人訴請確認其與該案被上訴人曾國展 間有合夥關係存在,並請求該案被上訴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目前仍由本院審理中,而聲請人非本 案訴訟之兩造當事人,復未提出其經本案訴訟之兩造當事人 同意閱覽卷宗之事證,且聲請人自陳係因相對人未清償對其 所負債務,而聲請閱覽卷宗,可見聲請人旨在蒐集相對人之 財產資料,俾利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此乃經濟上之利害 關係。佐以本案訴訟之裁判效力不及於聲請人,故難認聲請 人就本案訴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訴訟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 2 、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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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