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47號
KSHV,108,聲,147,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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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紘福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紘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懿、蔡嘉益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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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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