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國更一字,107年度,1號
KSHV,107,重上國更一,1,2019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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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莊杰龍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上訴人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藍市垚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6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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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