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汙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32號
KSHV,107,重上,32,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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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上訴人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汙水委託處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4號請求給付污水處理費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依據兩造於民國93年10月20日所簽訂「徵 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劃 案興建營運合約」(下稱系爭營運契約)第5.6.9 條、第5. 6.10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03 年至104 年間之委託處理 費新臺幣1 億0,521 萬6,000 元及加計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 利息。惟查,被上訴人前依系爭營運契約相同約定,請求上 訴人給付101 年至102 年間之委託處理費,現由本院104 年 度重上字第4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兩造就系爭營運契約關於 :㈠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BOT 計畫可行性評估及先期 規劃報告(含建設計畫與投資建設方案及費率)、上訴人93 年3 月10日公告申請須知,機電設備重置假設參數之約定, 是否影響簽約廠商履約期間之實際工作內容,即重置工作是 否因此增減?㈡依B2M 、K 財務模組計算,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之建設費為何?㈢依兩造合意之財務模組,被上訴人 重置工作次數及比率,由3 次100%降為1 次60% ,其金額為 何?等事項,經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4號民事事件囑託中 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予以鑑定,業經該會提出鑑定報告,惟 被上訴人聲明拒卻鑑定人,經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4號裁 定駁回聲明,被上訴人不服,現抗告於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而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之鑑定報告是否可採,將影響系 爭營運契約之認定,是認於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4號事件



訴訟終結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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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